京都释法 · 2025-07-14
医疗损害鉴定不能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认定
作者:杨航胜、彭祺、张坤
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,鉴定意见长期居于关键证据的地位——实证研究显示,北京地区公开的判决书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鉴定比例高达 95.67%,法官依据鉴定意见判案率亦达 94.12%。但鉴定程序的启动受制于特定前提:依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,鉴定材料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,鉴定机构不得受理。
文章聚焦因"鉴定材料"存在瑕疵(如被污染、篡改或灭失)而无法进行鉴定的特定情境,讨论此时法院如何认定责任归属。作者通过对 141 篇裁判文书的实证统计发现:法院认可依据"鉴定不能"进行归责的案例占 52.4%,其中认定医疗机构责任在 50% 以上的合计占比达 55.5%;而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主要集中在现场实物处置不当、医院未尽尸检告知义务与病历资料失实三类。
文中以(2017)粤民再 132 号案为例——该案原始证据在事发后 24 小时内被医方作为废料处理,一审、二审均要求患方配合鉴定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指出"用替代材料完成的鉴定已与本案没有关联性",最终认定医院承担 100% 民事责任。文章进一步提出:鉴定不能时应适用过错推定,由导致证据失真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